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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9022民初723号

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022民初723号

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环东二路南洋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颖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乾雄,该公司经理。

被告:黄建华,女,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屯昌民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英 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 瑞 英

书 记 员 莫丽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