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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10136号之一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叶庆节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叶庆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10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

被执行人:叶庆节,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叶庆节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道滘人民法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叶庆节应支付受理费共计33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庆节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粤S×××××号车,但由于该车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现处理。(二)依法到被执行人叶庆节住所地调查财产情况,未发现在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10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海波

审判员  金晓谦

审判员  薛宏满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永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