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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8897号

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华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刘华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民终8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名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彦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笑笑,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娟,广东鸿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因与刘华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5民初8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锦江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锦江公司无需向刘华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48837.28元;2、判令刘华扬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根据公司调查,刘华扬在担任品牌部产品标准经理期间,在七天优品酒店升级工程中存在同意将不满足升级优品酒店标准的分店审批升级为优品酒店的行为、强行要求对卫生间增加投入、反复施工等严重违纪行为,同时也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具体行为如下:优品酒店相较于普通酒店来说是级别、档次更高的酒店,而公司对于七天优品酒店的各方面(比如物业条件、设施陈列等)有严格的要求,此点也体现在审批酒店升级当中。但作为产品标准经理的刘华扬在负责酒店升级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等行为,将物业条件达不到优品酒店标准(客房面积、大堂面积和暗房比例等均不达标)的深圳火车东站布吉长龙地铁站店同意审批升级为优品酒店,直接导致了公司错误地投入了巨额的升级改造费用,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此外,在对分店升级改造项目中已经包含了对于卫生间的升级改造,但在项目刚刚进场施工,未完成改造的情况下,刘华扬便提出需要再次改造。且在多各部门同时建议不继续改造的情况下,其仍然坚持增加投入,最终导致卫生间重复施工,且改造效果并不理想,未能通过验收,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刘华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四章第二点“劳动纪律”第3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劳动关系)”中的第l5、32、38、40,即“长期没有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履行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实际损失或估价)超过或等于人民币1500元”、“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卫生标准及规定,引起严重后果”、“钻公司政策漏洞、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等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有权立即辞退。作为担任品牌部产品标准经理的刘华扬,其完全清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却依然明知故犯。其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等规定,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一审法院在认定刘华扬是否完成工作职责时,认为“现有证据未能反映刘华扬在涉案分店升级改造过程中享有决定权”、“没有反映刘华扬主张对涉案分店进行升级改造”,进而认定“刘华扬的行为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这明显违反常理。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所有公司一旦遭受损失,所需负责的仅应为最后审批人,其他相关人员都无需负责。但实际上,最后审批人不可能事必躬亲,也不可能凭空出具审批意见。作为最后审批人来说,其作出决策的依据只能基于员工对于实际情况的如实反映以及其给出的意见,而本案中,刘华扬恰恰是没有履行其作为员工的最基本职责,不仅对不符合标准的房间批准“同意”改造,甚至在其他部门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坚持继续改造,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表现。但一审法院仅片面地以其履行了工作职责作出认定,无视刘华扬一系列异常的申请、审批和刘华扬作为产品标准经理所应尽的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当予以改判。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锦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时,锦江公司补充如下上诉意见:双方对刘华扬在涉案项目中承担的角色均予以确认,刘华扬在该项目中承担着一定的审批任务。而在项目的审批流程中,每个部门对应的工作内容均不一致,并不意味着审批在后的部门就对审批的事项及结果负责。无论工作岗位的高低,每一个员工都有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如果发现自己的工作存在问题,应当向上级汇报,而不是强行实施项目。

被上诉人刘华扬答辩称:1、与刘华扬同批次被开除的员工司巍、王婷、李**的案件均已被二审法院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2、我方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刘华扬一审诉讼请求为:判令锦江公司向刘华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554.48元。一审法院查明:刘华扬在2014年3月12日入职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2017年8月1日与广州聚优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8月1日到2020年7月31日,岗位为客户经理,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并为刘华扬购买社保,2017年11月24日广州聚优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锦江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确认书》,确认原劳动合同除锦江公司名称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锦江公司承接刘华扬在七天四季酒店(广州)有限公司工作的工龄,刘华扬工龄从2014年3月12日起算,锦江公司以刘华扬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违反劳动合同及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由于2018年2月9日单方解除与刘华扬的劳动关系。七天酒店的《员工手册》第四章“奖励及劳动纪律”第二条“劳动纪律”第3点“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规定,“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做出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15)长期没有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履行工作,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者:……(32)工作疏忽,给公司造成损失(实际损失或估价)超过或等于人民币1500元;……(40)钻公司政策漏洞、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2018年2月9日,集团监察委员会作出监察通报,称对包括刘华扬在内的9名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管理失察、玩忽职守、渎职、务必、职务侵占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员工作出如下处理:“一、开除;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民事追偿;

三、情节严重、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刘华扬任“原简约品牌部经理,现全球采购平台客户经理”。2018年2月28日,锦江公司向刘华扬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决定自2018年2月9日起解除锦江公司与刘华扬的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工资问题,双方确认刘华扬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8604.66元。锦江公司主张刘华扬的违纪行为有两个:1、明知涉案分店不符合“7天优品”升级的硬件条件仍然予以审批通过;2、涉案分店的升级项目启动时,已经包含了洗手间的升级改造工程,刘华扬在项目已经进场施工后又提出需要再次改造洗手间,且在改造过程中,多个部门均提出反对意见,刘华扬仍一意孤行,坚持增加投入完成改造,导致最终改造效果不好,没有通过验收。锦江公司提交了《工程装饰指导手册》、电子邮件予以证明,而刘华扬则提交了电子邮件予反驳。《工程装饰指导手册》“特别声明”部分载明,该手册适用于客户经理用于优品项目签约前期对投资人说明“7天优品酒店”的产品概述,所有“7天优品酒店”的装饰施工必须严格按照《7天优品酒店工程指导手册》的标准;该手册明确了“7天优品酒店”的大堂面积不得小于60平方米,客房面积不得小于18-22平方米,同时对于非标房的比例、房内设施陈列均有详细要求。双方电子邮件反映的事实如下:1、2017年4月22日,负责升级项目的工程经理李**给李祥瑞、严凯婷、王婷、刘华扬等四人回复“深圳布吉长龙地铁站店平面图”的邮件,内容有“王总,华扬:请两位确定及审批;详见截图;1、307、421、425、525、521、621、625、因房间面积小,无条件排放软榻;2、222、225、226、227、228、229因房间面积小,只能摆放一个床头柜且宽度为:400M,222、225、226房B型房床与办公桌宽度不足500MM,不更换椅子。”锦江公司拟证明刘华扬在收到李**报告部分客房面积小,无法按照“7天优品”的要求进行装修,刘华扬未提出反对意见,导致不符合品牌升级的要求。2、2017年5月22日,刘华扬向徐言吉、陈海军等人发出邮件,称包括深圳布吉长龙地铁站店在内的5间分店洗手间需要增加投入,按优品标准改造,请工程部尽快测算初步预算,资产和收益部门作增加投入评估。锦江公司拟证明刘华扬在涉案分店升级项目工程刚进场,未完成改造的情况下,刘华扬提出需要重新评估洗手间是否需要改造,由其一人评估通过,决定增加投入。3、2017年6月16日,用户名为mandy.yu向刘华扬及李**发出电子邮件,内容包括对于深圳布吉长龙地铁站店,预测投资回收期稍长于租赁剩余期的60%,但差异较小,须请资产部顶多是否进行卫生间改造。2017年7月4日,陈海军向刘华扬等发出的邮件,内容包括“华扬,迟迟决定不下来我建议本店不再改造卫生间,如果再改造卫生间反复施工对分店运营太大。”锦江公司拟通过上述邮件证明收益部及工程部不建议升级及改造卫生间情况下,刘华扬仍坚持对卫生间进行改造。4、2017年8月7日,用户名为qianyan.zou向包括刘华扬在内的多人发出邮件,主题为“深圳火车站长龙地铁站店升级优品待处理事件”,反映卫生间升级有更换马桶,但前期马桶孔距和后期的孔距对不上,卫生间产生异味。2017年9月22日,用户名为tony.huang向李**、邹倩艳等发出的邮件,主题为“深圳火车站长龙地铁站店优品升级改造工程质量复检”,内容包括分店施工后部分客房卫生间存在异味;(未整改)等。锦江公司拟证明刘华扬增加投入、反复施工,未达到预期收益,为个人工作失职导致。5、刘华扬提供2017年6月19日,李**给H×××××@p××××××p.com主题为“回复:RE:深圳火车站长龙地铁站布吉店升级测算”的邮件,内容为“资产部意见:同意洗手间改造”,同时该邮件附件中有司巍与侯湘华的邮件通信内容,该内容包括“该店所处区域商圈好,有提升潜力,卫生间可按优品标准改造,谢谢。”刘华扬拟证明该升级改造是公司高层决议,刘华扬仅为履行决议内容。另查,刘华扬在2018年4月18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要求锦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8837.28元。2018年6月29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案【2018】23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刘华扬的仲裁请求。刘华扬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刘华扬与锦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锦江公司解除与刘华扬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锦江公司主张刘华扬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管理失察、玩忽职守”的情形,故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刘华扬在锦江公司处任职为“原简约品牌部经理,现全球采购平台客户经理”,在深圳布吉长龙地铁站店升级为“7天优品酒店”过程中,从锦江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并未反映出刘华扬在涉案分店升级改造过程中享有决定权,也没有反映刘华扬主张对涉案分店进行升级改造。从刘华扬所发出的邮件中反映,在执行对升级改造过程中因卫生间等存在问题时,刘华扬按升级品牌的《工程装饰指导手册》规定进行整改,要求工程部进行预算、资产和收益部门作增加投入评估,由此可见,刘华扬所为属于在升级改造时履行其工作职责的行为,锦江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刘华扬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等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锦江公司解除与刘华扬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故锦江公司应向刘华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48837.28元(18604.66元/月×4个月×2)。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作出

判决如下: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华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赔偿金148837.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锦江公司、刘华扬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锦江公司虽上诉称无需支付刘华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但本院审理期间,锦江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锦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锦江融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玉芬

审判员  叶嘉璘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 晞杨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