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1911号之一
原告:时行运,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丛敏,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时利民,男,1952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时行运、张丛敏诉被告时利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银聚
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