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29民初1911号之一

时行运、张丛敏等与时利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时行运;张丛敏;时利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9民初1911号之一

原告:时行运,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张丛敏,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时利民,男,1952年12月14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时行运、张丛敏诉被告时利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佳楠

人民陪审员  李银聚

人民陪审员  朱西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永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