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7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2720。
法定代表人:王良杰。
被执行人:王巧儿,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中盈(福建)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324587。
法定代表人:卓金本。
被执行人:邱辉足,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市。
被执行人:福建中糖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怡山商业中心****用代码91350200753107953R。
法定代表人:王令义。
被执行人:邱旭斌,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祥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城东海峡体育馆中心以南、安吉路西北侧**地块中骏财富广场****楼2309350500587538714X。
法定代表人:卓金本。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王巧儿、中盈(福建)糖业有限公司、邱辉足、福建中糖糖业发展有限公司、邱旭斌、福建省祥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8)闽05执2735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5执2735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建家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