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3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化安,男,1948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化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化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9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化安在本区文祖街道办事处窑头村朋友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42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府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王化安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5.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化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归案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王化安的供述、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化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王化安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化安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化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化安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化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