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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执2720号之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艾友泽、洪志刚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艾友泽;洪志刚;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界首市中睿家俬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7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2720。

法定代表人:王良杰。

被执行人: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西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62499050T。

法定代表人:孙玮谦。

被执行人:界首市中睿家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吉首市颖南界临郸路东侧植物园南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926626806。

法定代表人:王正鹏。

被执行人:艾友泽,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洪志刚,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平舆瑞昇家俬有限公司、界首市中睿家俬有限公司、艾友泽、洪志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9)闽05执182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9)闽05执182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建家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