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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2民初7552号

原告李春江、张可怡与被告李春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原告李春江、张可怡与被告李春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7552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对原告李春江、张可怡与被告李春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津0112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书案号有误,原案号“(2018)津0112民初7752号”应更正为“(2018)津0112民初7552号”。

审 判 长  贾玉茜

审 判 员  国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天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