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7552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对原告李春江、张可怡与被告李春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8)津0112民初7552号民事判决书案号有误,原案号“(2018)津0112民初7752号”应更正为“(2018)津0112民初7552号”。
审 判 长 贾玉茜
审 判 员 国 艳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天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