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津0105行初69号起诉人范某某,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2019年6月18日,本院收到范某某的起诉状,起诉人范某某起诉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要求:确认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河北区建设科即天津市河北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的前身)在1956年征用河北区中山路宿纬路二马路3号院(起诉人家在内)未能给予合法补偿违法。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范某某起诉的案件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本法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适用于本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行政诉讼法没有溯及力。人民法院无受理此案的法律依据。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范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晗
审判员 全 水
审判员 宋 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肖克瑾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证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