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7862号一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8U。
负责人:江志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怡,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金宝,男,199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公民身份号码440×××××××********。
原告与被告曾金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军、梁晓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552.17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贷款协议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4.47%,若被告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利息、罚息为148.25元,本息暂合计:1700.42元;自2019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罚息利率21.71%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被告在原告“邮储银行”APP处申请“邮薪贷”贷款。被告通过原告的平台了解贷款协议的条款,并确认同意接受协议的内容。原被告均同意以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本协议,其中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3000元整的贷款;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日利率为0.03888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按照要求提交资料后,原告经审批于2018年3月1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3000元,同时生成贷款合同编号4499980Q1180×××××464,贷款期限自2018年3月19日至2019年3月10日。贷款发放后,被告自2018年10月16日开始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若被告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552.17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贷款协议的约定计算,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4.19%,若被告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15日利息61.93元、罚息为128.71元,本息暂合计1742.81元;自2019年5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罚息利率21.29%计算),明确原告不主张复利,原告起诉状上固定利率及罚息利率存在笔误。被告曾金宝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经查明1.案涉《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通过原告运营的网站或其他与邮学贷/邮薪贷相关的软件客户端(以下简称贷款平台)点击接受该合同,即表示已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同意接受合同的全部约定内容。该合同约定贷款种类是邮薪贷,贷款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38889%,收款账户为621××××××××********,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次月起的16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如实际放款日次月的16日距实际放款日之间的间隔天数不足15天,则每期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下下月起的16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合同由合同条款、借款人在贷款平台信息系统填写的所有信息以及贷款平台各项规则以及贷款相关的网络页面信息组成,各组成部分均具有法律效力,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以合同条款为准。
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一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被告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贷款。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是通过网络以电子化方式签订,被告在向原告申办贷款时已经通过网络确认并同意接受该借款合同的约束,系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向被告的账户发放案涉借款,根据原告提供的贷款已还款流水详情,2018年10月起,被告开始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依约还款,至起诉日,案涉贷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经核算,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年利率/360”计,案涉贷款年利率应为14.00004%,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552.17元、利息60.69元及罚息126.92元,并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款本金1552.17元为基数按上述年利率14.00004%上浮50%即罚息利率21.00006%计付罚息予原告,原告超出本院核定的利息、罚息请求,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曾金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计至2019年5月15日止的贷款本金1552.17元、利息60.69元、罚息126.92元,并应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1552.17元为基数按照罚息年利率21.00006%计算罚息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
二、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根据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负担方式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冯颖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