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7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兴业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8561052720。
法定代表人:王良杰。
被执行人:邱旭斌,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王巧儿,女,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28199159。
法定代表人:王祥崴。
被执行人:邱芳梅,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福建中糖糖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怡山商业中心****用代码91350200753107953R。
法定代表人:王令义。
被执行人:邱辉足,男,195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市。
被执行人:泉州富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中段南侧泉州浦西万达广场超高层住宅**住8/**楼商铺北071350500611543768T。
法定代表人:卓金本。 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邱旭斌、王巧儿、福建中盈发展有限公司、邱芳梅、福建中糖糖业发展有限公司、邱辉足、泉州富盈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与本院(2018)闽05执2734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物均相同,为便于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8)闽05执2734号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建家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