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47号
原告:刘喜琴,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志刚,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琴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琴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琴撤回对被告杨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刘喜琴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