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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民初2247号

刘喜琴与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喜琴;杨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2247号

原告:刘喜琴,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志刚,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琴与被告杨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喜琴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杨志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琴撤回对被告杨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原告刘喜琴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