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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5527号

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6-1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肖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5527号原告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上油松。法定代表人彭功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开东,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社区。法定代表人肖明,总经理。被告肖明,女,汉族,1986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温东林,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颖,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货款,请求判令:1、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84909.6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暂计至2018年12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284909.65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84909.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7489.6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以4748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1日起、以47484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1日起、以4748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以4748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31日起、以47484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肖明应对被告深圳市天威赛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1元、诉前保全费1974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家丽

书记员 王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