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0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秋利,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秋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秋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1日20时34分许,被告人董秋利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鲁AG××××的小型轿车,沿本区黄旗山2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诺贝尔城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董秋利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7.9±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秋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归案记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被告人董秋利的供述、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秋利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董秋利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秋利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秋利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秋利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秋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