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1157号
原告:詹声丽,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昌俊,京山市罗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长军,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詹声丽与被告陈长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詹声丽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声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詹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詹声丽负担。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重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