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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1民初1157号

詹声丽与陈长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京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詹声丽;陈长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1157号

原告:詹声丽,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昌俊,京山市罗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长军,男,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原告詹声丽与被告陈长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詹声丽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声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詹声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计1308元,由詹声丽负担。

审判员 王 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重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