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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民初1972号

杨梦华与魏晓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梦华;魏晓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1972号

原告:杨梦华,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

被告:魏晓刚,男,1993年4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原告杨梦华诉被告魏晓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杨梦华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梦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梦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杨梦华负担。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