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51号
原告:李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王帅,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原告李建与被告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李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因被告王帅已经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8.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