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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22民初1351号

李建与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王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2民初1351号

原告:李建,男,198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

被告:王帅,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原告李建与被告王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李建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因被告王帅已经履行完毕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8.00元,保全费1020.00元,由原告李建负担。

审判员 张 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