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张艳丽,任行长。
被执行人:许峰,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942.6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64元及申请执行费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献 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缑 玉 民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9年6月24日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齐献学、王志勇、姜志霞承办人:缑玉民
书记员:李俊航评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缑玉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暂无法执结。齐献学意见:建议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志勇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姜志霞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签发人: 核稿人: 拟稿人: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0726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城关镇建设路中段。
负责人:张艳丽,任行长。
被执行人:许峰,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出生,住延津县东大街天官街,身份证号:410726198604130012。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申请执行许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豫0726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1942.6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64元及申请执行费7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6月1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公积金、房产、股权、工商登记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2.经法院调查传唤被执行人,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13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传票,被执行人均未到庭。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6月24日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0726民初3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齐献学
审判员王志勇
审判员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缑玉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