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3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继龙,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黄国庆,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庆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710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