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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3执361号之四

黄继龙与黄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继龙;黄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3执36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黄继龙,男,汉族,1989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被执行人:黄国庆,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03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黄国庆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7105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世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轲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