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3101执568号
申请执行人:陈千兵,男,1955年9月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组。
被执行人:田儒友,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千兵与被执行人田儒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即(2019)湘3101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千兵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清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 好附援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