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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7执15号

曾崇广与古永美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宁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曾崇广;古永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3427执15号

申请执行人:曾崇广,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

被执行人:古永美,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申请执行人曾崇广与被执行人古永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同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古永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0日内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20,968元。2019年6月2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古永美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案款7,5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3427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邓远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