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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执619号之一

与郝飞豹罚金查封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郝飞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2执619号之一

被执行人:郝飞豹,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郝飞豹犯危险驾驶罪并处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郝飞豹名下有车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郝飞豹名下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培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