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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执219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华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丽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4-06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石狮市华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丽;曾逸鹏;戴彬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5执2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工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F307600266。

法定代表人:施能升。

被执行人:曾逸鹏,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恒石狮市。

被执行人:戴彬彬,女,198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恒石狮市。

被执行人:石狮市华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2086-20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91932527E。

法定代表人:何美丽。

被执行人:何美丽,女,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恒石狮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8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曾逸鹏、戴彬彬、石狮市华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丽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曾逸鹏、戴彬彬、石狮市华苑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何美丽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石狮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将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800号裁决一案,指定给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潘继红

审 判 员  陈建家

代理

审判员  林尔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