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11执3493号
申请执行人:孙畅。
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畅与被执行人济宁市海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丰企业集团济宁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11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长期履行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鲁0811执3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飞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朱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