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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8执1513号

吴军宾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军宾;郭书琴;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8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郭书琴,女,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申请执行人吴军宾,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3657874Q。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瑞才,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郭书琴、吴军宾与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118民初931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之前给付吴军宾、郭书琴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至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四万七千二百五十九元。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九元(吴军宾、郭书琴已预交),由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书琴、吴军宾提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至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47898元。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唐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至5月期间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号等。银行方面,被执行人名下的贷款保证金专用账户虽有部分存款但无法扣划,其他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且均已被另案在先冻结,本院已予以轮候冻结。2019年2月27日,本院到,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情况进行调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商变更登记、股权及投资权益,并于2019年4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郭书琴、吴军宾尚有债权47898元未实现。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京0118民初93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兴

审判员 陈士广

审判员 代祖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