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某,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住所地山西省临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某1,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农民。
原审
被告:安某2,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
原审
被告:临县车赶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柔卫峰,临县车赶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女,1979年9月17日生,现任临县车赶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原审
被告:赵某,男,汉族,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山西省临县人。
上诉人临某因与被上诉人安某1、原审被告安某2、临县车赶乡人民政府、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4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临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雅婷
审判员 李艳丽
审判员 李云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雅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