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70534898X9。
法定代表人:乐起星,理事长。
被执行人:福安市富临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住所地福安市岩湖坂天湖商贸城**楼第****商店用代码91350981666852955C。 法定代表人陈树良。
被执行人:福安市西亚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住所地福安市城阳镇小溪边省军区原福安811化工厂1350981555051370D。 法定代表人郑炜。
被执行人:福安市联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开发区小留工业区**13509817053853856。 法定代表人陈树林。
被执行人:郑玉云,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郑炜,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树林,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斌,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被执行人:陈树良,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执行人:陈松章,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安市富临门家俱有限公司、福安市西亚特电机有限公司、福安市联发贸易有限公司、郑玉云、郑炜、陈树林、陈斌、陈树良、陈松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闽098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1918.77元及利息;律师费2600,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2163元、执行费127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其中申请人与福安市联发贸易有限公司、陈树林、陈斌进行和解,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树良所有的坐落于(房产权证号:00××29)、的房产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除此外,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针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为,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因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拘留到位。 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5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曦 执行员 彭跃华 执行员 李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缪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