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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执1006号

聂福和、谭如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聂福和;谭如爱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006号

被执行人:聂福和,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谭如爱,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关于被执行人犯诈骗罪追缴罚金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聂福和、谭如爱名下有存款,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