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321执1006号
被执行人:聂福和,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
被执行人:谭如爱,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双峰县。关于被执行人犯诈骗罪追缴罚金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聂福和、谭如爱名下有存款,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4700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