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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2民初16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文关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文关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161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西路**。 负责人文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强,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职员。

被告:文关平,男,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告文关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所附缴费通知单后,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第四条所指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青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韶军

书记员刘欣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