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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7民初4626号

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赵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27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07民初4626号

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四路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59755273J。

法定代表人:程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世,广西欧亚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浩强,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大新县。 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浩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款本金184082.9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日起按本金184082.91元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65483元。本金及利息共计249565.91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赵浩强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浩强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2016年4月1日,本人欠广西宇达水处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84082.91元(含2015年7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借款30000元利息6480元,按月息2.4%计算),本人承诺此欠款于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还清,欠款期间利息按月1%支付。 2011年1月5日至2015年2月28日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513750元。 原告主张,2016年4月1日,双方经结算后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4082.91元,故出具了本案《借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款单》、《广西北部湾银行电子交易回单》、《借条》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广西宇达水处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赵浩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 关于被告尚欠原告184082.91元,原告提交的《欠条》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赵浩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082.9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184082.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6年4月2日计至本案借款本金偿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22元(原告广西新宇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赵浩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蒋亚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虹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