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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执52号

桃源县惠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向运林、向思思、向宏均、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树奎李树奎、向宏均、向运林、向思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桃源县惠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树奎;向宏均;向运林;向思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52号

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惠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阙林初。

被执行人:李树奎,男,1972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执行人:向宏均,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向运林,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执行人;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剪市镇八公桥村八公桥组/div>

法定代表人:向思思。

被执行人:向思思,女,1993年4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桃源县惠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向运林、向思思、向宏均、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树奎李树奎、向宏均、向运林、向思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树奎、向宏均、向运林、常德市民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思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又没有其他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谢新国

审 判 员  白景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

书记员  李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