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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执恢188号

焦永辉、姜毛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永辉;姜毛仂;王小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焦永辉,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姜毛仂,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王小陵,女,汉族,1966年7月1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永辉与被执行人姜毛仂、王小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永辉以与被执行人姜毛仂、王小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24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云志

审 判 员 吴 磊

审 判 员 李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丽华

书 记 员 吴春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