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恢188号
申请执行人:焦永辉,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姜毛仂,男,汉族,1965年12月15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王小陵,女,汉族,1966年7月1日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永辉与被执行人姜毛仂、王小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永辉以与被执行人姜毛仂、王小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赣0124执恢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云志
审 判 员 吴 磊
审 判 员 李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章丽华
书 记 员 吴春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