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6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延津县卫生西路132号,
负责人:杨志勇,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三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及区长兴路21号,法人:王桂林,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法人:高玉春,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延津县供电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三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4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献学
审判员 王志勇
审判员 姜志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俊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