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208号
原告:樊晓言,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浦智华,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刚,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唐秋红,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峰,江苏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晓言与被告杜刚、唐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樊晓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声明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樊晓言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樊晓言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贞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人民陪审员 王治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