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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4民初3208号

3208樊晓言与杜刚、唐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樊晓言;杜刚;唐秋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208号

原告:樊晓言,男,1965年9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琦、浦智华,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刚,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唐秋红,女,197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华,无锡市滨湖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晓峰,江苏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晓言与被告杜刚、唐秋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樊晓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声明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樊晓言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樊晓言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 贞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人民陪审员  王治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