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保567号
申请人:阳志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黄惠丽,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被
申请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阳志峰、黄惠丽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阳志峰、黄惠丽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阳志峰、黄惠丽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阳志峰、黄惠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桂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贺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