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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6执783号

康赫、梁东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赫;梁东东;粱京均;谢广鹏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6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康赫,男,1989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梁东东,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粱京均,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执行人:谢广鹏,男,1985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康赫申请执行梁东东、粱京均、谢广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东东、粱京均、谢广鹏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东东、粱京均、谢广鹏名下不动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梁东东有可供执行财产雪佛兰鲁Q×××**轿车一辆,并与2019年4月24日进行查封,但是未找到车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5月30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波

审判员 彭瑞国

审判员 高崇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庆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