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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5执519号

张良忠与傅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良忠;傅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725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张良忠,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傅义华,男,1956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忠与被执行人傅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义华已部分给付,且经法院查明,其已无执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张良忠撤销对被执行人傅义华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桃源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5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平

审判员 谢新国

审判员 白景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佘中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