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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2071号

赵朝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赵朝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20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朝忠,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在福建省,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羁押并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朝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朝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7日9时15分许,被告人赵朝忠醉酒(经鉴定,赵朝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85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汽车从东莞市万江区石美上逢庙综合楼出发,后途经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执勤点S120省道55公里32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朝忠当庭予以供认并不持异议,且有控、辩双方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视频,涉案车辆,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被告人赵朝忠的供述、指认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朝忠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朝忠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朝忠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朝忠在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及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赵朝忠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朝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赖景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俊斌附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