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洛扎,男,1979年10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类乌齐县人,现住西藏昌都市。
被执行人:旦增曲扎,男,1989年12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人,现住昌都市。 本院在执行洛扎与旦增曲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2019)藏03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旦增曲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旦增曲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旦增曲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6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