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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3民初2303号

隋卓岩与乳山市惠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隋卓岩;乳山市惠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3民初2303号

原告:隋卓岩,男,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乳山市惠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深圳路**。 法宝代表人高喜果,经理。 原告隋卓岩诉被告乳山市惠川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隋卓岩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隋卓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隋卓岩负担。

审判员  杨小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庆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