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6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梅维宪,男,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廖亮,男,1980年6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申请执行人梅维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7作出(2019)鄂2826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维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19年7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500元直至本案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梅维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6执76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熊建华
审判员 陈 堃
审判员 袁远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白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