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421执442号

方代顺与戴雪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代顺;戴雪娥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1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方代顺,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衡阳县西渡镇米子路****附**。

被执行人:戴雪娥(又名戴小雪、戴晓雪),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衡阳县西渡镇沿江大道**,现住衡阳县西渡镇保安星辰花园添吉路****318。申请执行人方代顺与被执行人戴雪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湘0421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戴雪娥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代顺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5月6日、6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无工商注册、无股东出资、无对外投资信息、无证券账户。于2019年5月14日、27日分别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阳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收益类保险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产品等其他财产。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戴雪娥为衡阳县西渡镇供销社职工。2019年5月7日衡阳县西渡镇供销社协助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戴雪娥的供销社改制职工安置款6万元(具体数额以衡阳县西渡镇供销社财务核实数额为准)。因供销社改制尚在进行中,此笔安置款暂不能予以处置。2019年5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戴雪娥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且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灏

审 判 员  周小平

审 判 员  刘志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廖 莎

书 记 员  王韶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