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702执4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贾建峰。
被执行人:胡靖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胡靖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17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2019年3月22,本院向被执行人胡靖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12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工商无股权,证券公司无财产,被执行人胡靖明名下有有车牌号为湘JQ98**的汽车一辆。2019年3月28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申请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胡靖明无房屋信息。于2019年4月23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6日请求湖南省汉寿县蒋家嘴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被执行人胡靖明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被调查人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2019年3月2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胡靖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4月15日将被执行人胡靖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730.14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存在客观上、法律上的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702执407号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文红
审 判 员 刘 沫
审 判 员 何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章 帅代理
书记员 谢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