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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105号

梁凤钦与彭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8-15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凤钦;彭明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105号

原告:梁凤钦,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繁,女,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明杨,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梁凤钦诉被告彭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梁凤钦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梁凤钦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90元;保全费1880元,由原告梁凤钦负担。

审 判 长  何裕

审 判 员  黄晓

人民陪审员  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