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105号
原告:梁凤钦,男,汉族,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繁,女,广东前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明杨,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梁凤钦诉被告彭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梁凤钦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梁凤钦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凤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690元;保全费1880元,由原告梁凤钦负担。
审 判 长 何裕
审 判 员 黄晓
人民陪审员 林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