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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恢481号

赵安刚、兰顺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安刚;兰顺德;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朝富;黄开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恢481号申请执行人赵安刚,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住郧西县。申请执行人兰顺德,男,1961年1月1日出生,住郧西县。被执行人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十堰市武当街办泰安巷1号1幢1-4-1。被执行人黄朝富,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执行人黄开明,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依据(2016)鄂0302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赵安刚、兰顺德与十堰大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朝富、黄开明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51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岗二O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