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8552号之一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主要
负责人:李小水,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凤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宜,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告:邓利娥,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曾宜、邓利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80元,财产保全费154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潘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