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86执277-18号申请执行人宫某某,女,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栖霞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9月3日出生,栖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宫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山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山城支行账户6*×××70的存款4842.00元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绍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