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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302执66号之三

执行人与旦增曲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执行人;旦增曲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66号之三 申请人执行人:洛扎,男,1979年10月出生,藏族,西藏类乌齐县人,务工,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旦增曲扎,男,1989年12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务工。 洛扎与旦增曲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旦增曲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68.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旦增曲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