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66号之三 申请人执行人:洛扎,男,1979年10月出生,藏族,西藏类乌齐县人,务工,现住昌都市。
被执行人:旦增曲扎,男,1989年12月出生,藏族,西藏昌都市人,现住西藏昌都市,务工。 洛扎与旦增曲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旦增曲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68.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旦增曲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6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