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倪抒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根达,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芳,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政,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政,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吴磊,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刘德利,男,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17)沪0105民初22197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乾生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90,379.6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2019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9年1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社保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9年1月22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3,718.36元。2019年5月8日对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5月8日委托被执行人李政、盐城市雅特建材有限公司、吴磊、刘德利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进行必要调查。2019年6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到位债权金额33,718.36元,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缪 巍
审 判 员 吴沁泉
审 判 员 喻 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冯小琳
书 记 员 曾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