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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2民初3191号

3191毛炳林与王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毛炳林;王建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282民初3191号

原告:毛炳林,男,195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王建红,女,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毛炳林诉被告王建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炳林、被告王建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8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将10000元现金交给了被告。但被告分文未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被告2014年10月18日出具的10000元的借条1份。

被告辩称:我先后向原告借了几笔款子,陆续也还了一些给原告。我在2016年3月30日转帐给原告的10000元就是归还的本案借款,我已不欠原告该笔借款。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其个人银行交易明细1份,该明细上反映2016年3月30日,王建红转帐给原告10000元。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原告称,即使被告通过银行转帐给原告10000元,但双方在2016年4月7日对之前的几笔借款进行结算,被告王建红重新向原告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说明该笔借款并未归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后,已在2016年3月30日通过银行转帐归还了原告该笔借款。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故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因被告未能还清借款,所以被告才会在2016年4月7日向原告出具100000元的借条,但该100000元的借条的由来、真实性不在本案审查范围之内,本院不予审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炳林要求被告王建红归还借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赵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熊 娇

书 记 员 郑琪雯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际一审终审。